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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一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采联采购公司”)关于“E-3窗户配饰”(项目编号:SZCG202019524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9月8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技术大学、广东采联采购公司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安徽云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云涛公司”)、杭州世典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世典公司”)、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月丹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面料GB20286-2006阻燃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事实依据: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面料GB20286-2006阻燃检测报告”的报告编号为“2019101427”,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网查询,报告编号“2019101427”的检验报告是出具给“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产品的名字为“柔性集成风管材料”。
事实依据(1):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编号“2019101427”的阻燃检测报告与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编号“2019100974”的阻燃报告异常雷同,两份报告除报告编号、到样日期、检验日期、签发日期不同外,别的部分完全雷同,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编号“2019101427”的阻燃报告是根据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编号“2019100974”的阻燃报告作假处理而成。
事实依据(2):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12.1布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纺委字第201905763)、浙江月丹公司提供的“面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纺委字第201905764)、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面料产品检验测试报告”(报告编号:国纺委字第201905765)均为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同一时间出具,签发人均为“俞杰”,三份报告粘贴的样布为不同的三款面料,但是检测报告的实测数据完全相同,三份报告的收样日期、出样日期、签发日期完全相同、报告编号连号,上述三家企业来提供的三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广东采联采购公司称对投诉事项1以及投诉事项2均无补充意见,以《关于E-3窗户配饰质疑答复函》为准;采购人、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并非文件真假鉴定机构也并非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技术大学作为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认可,无不同意见;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履行。
安徽云涛企业来提供的面料GB20286-2006防火阻燃检测报告系其公司委托中介去相关机构送检而成。
安徽云涛公司面料产品检验测试报告与其他单位检测报告技术指标一致是因为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励信公司)将杭州天天检测公司(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为2019年浙江月丹公司送检的一批面料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制给安徽云涛公司,也将这批报告复制给了杭州世典公司。虽然在本项目中几家单位的检测报告编号及检测指标内容相似,但是复制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并非虚假检测报告。三家公司有业务合作,但在本项目是竞争关系,开标前不进行协商沟通。
杭州世典公司并不知晓安徽云涛企业来提供的阻燃检测报告是否与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阻燃检测报告雷同,但其公司提供的阻燃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布料检测报告是2019年委托杭州一家中介机构送检的,杭州世典公司求证过该检测报告真实性,不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形。
关于布料检测报告与其他单位连号问题,是因为中介公司在同一项目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中介机构与检验测试的机构合作时会将一块面料送检产品的报告进行复制,然后分成多个编号进行收费。检测报告连号是因为中介公司业务操作模式问题导致,不代表杭州世典公司与其他公司串标围标。
关于三家公司面料检测报告技术指标一致的问题,浙江月丹公司表示其提供的面料检测报告系于2019年4月为参与江西某项目招投标活动而委托杭州励信公司寻找符合标准要求的面料产品送至天天检验测试的机构(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形成。天天检验测试的机构有一项叫“复制报告”的业务,即同一块面料的检测指标可为不同单位做复制,无需重复送检。安徽云涛公司考虑到今后投标,委托杭州励信公司复制了浙江月丹公司的这份检测报告。至于杭州励信公司是否为杭州世典公司复制该报告,浙江月丹公司并不知晓。
1.关于中标单位安徽云涛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告编号2019101427阻燃窗帘布检测报告是否虚假(投诉事项1)。
安徽云涛公司投标文件中报告编号“2019101427”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送检的产品的名字为“阻燃窗帘布”,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和送检单位均系“安徽云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函以及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网查询结果可知,报告编号“2019101427”的检验报告的送检产品的名字为“柔性集成风管材料”,委托单位、生产单位、送检单位均系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结合询问情况,认定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阻燃窗帘布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成立。
2.关于安徽云涛公司、杭州世典公司、浙江月丹公司是否串通投标(投诉事项2)
(1)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编号“2019101427”的阻燃检验报告与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编号“2019100974”的阻燃检验报告异常雷同的调查和认定。
对于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虚假的阻燃检验报告与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阻燃检验报告存在检验实测数据、结果数值等多处雷同情况,杭州世典公司称不知晓该雷同情况,安徽云涛公司表示其阻燃检测报告为委托中介送检出具,并承认是虚假的,但不知晓为何与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报告雷同。结合两报告出具时间及双方在本项目上报价等情况,仅根据投诉人反映的两家公司出报告中部分内容一致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安徽云涛公司与杭州世电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2)杭州世典公司提供的“12.1布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纺委字第201905763)、浙江月丹公司提供的“面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纺委字第201905764)、安徽云涛公司提供的“面料产品检验测试报告”(报告编号:国纺委字第201905765)是否为虚假材料的调查和认定。
经核查,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网可以查询到三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出具单位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复函确认该三份报告真实。因此三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的事实不成立。
(3)安徽云涛公司、杭州世典公司、浙江月丹公司三家公司国纺委字第201905763、国纺委字第201905764、国纺委字第201905765非正常一致的调查和认定。
经核查,报告出具单位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回函确认该三份报告真实,结合三家公司在本项目上报价和询问情况,仅根据投诉人反映的三家公司出报告中部分内容一致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三家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安徽云涛公司、杭州世典公司、浙江月丹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1成立,本项目供应商安徽云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其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