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八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可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股室和个人。
第十二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截至**年**月**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根据**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已撤销(解散或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本清算组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事业单位成立于**年**月**日,隶属于**局管理,是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管理费开支、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员额为**名,实有工作人员**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为**,代码证号为**,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登记单位法人住所为**,登记开办资金**元。
本清算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展清算相关工作。
清算组由**人组成,**任清算组组长,**任清算组副组长,**、**……任组员。
清算组在**局指导下于**年**月**日起开展清算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审计和评估。
**事业单位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报刊上已发布公告三次,公告截止债权申报日为**年**月**日。(附公告报刊)
截止**年**月**日止,**事业单位账面共有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经清算审计,**事业单位调增(减)总资产**元,调增(减)负债**元,调增(减)净资产**元。审计调整后,截止**年**月**日,**事业单位共有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经资产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年**月**日,**事业单位资产账面值:**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万元、评估值:**万元、增值:**万元、增值率:**%;负债账面值:**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万元、评估值:**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万元、评估值:**万元、增值:**万元、增值率:**%。
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主管局)确认,截止**年**月**日止,**事业单位资产调整为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事业单位共有债务**万元。已偿还**债权人**万元、**债权人**万元…….。剩余债务**万元因**原因未偿还,经债权人同意,由**单位继续偿还。
清算期间,清算费用共计**元,具体**支出**元……..。清算费用在**项目列支。
**事业单位扣除清算费用(补交税款、计提人员分流费用)和偿还债务后,剩余资产**万元,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主管局)批准,由**局收回(划转**单位)。
经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人员已分流完毕。**人提前退休、**人分流至**单位、**人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名称)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年×月×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事业单位)为***下属事业单位,其财务实行机关报账核算制度未独立核算,无法递交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特此说明。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八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二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