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办理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发布应急办理部撤销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其间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撤销目录”中14项与消防有关。
依据《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办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筑设计企业请求消防检验时需提交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请求人不再提交。
主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获得的消防作业特有工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作业特有工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请求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同享、网络核验进行核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布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整理作业的告诉》(〔2018〕47号)精力,现将应急办理部撤销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中止履行。证明事项触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