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关决策部署,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特发布通告如下:
(二)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宗教寺庙、室内冰雪活动场所等敏感特殊场所。
(三)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等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四)剧本娱乐经营,私人影院,电竞酒店,光伏、风电、储能电站等新业态新领域场所。
(五)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仓储物流、易燃易爆、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三合一”“九小场所”等城乡高风险场所。
(一)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二)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瓶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施、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三)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安全地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确保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五)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违规占用防火间距、违规在防火间距上搭建临时性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六)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够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七)消防救援条件。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或封堵、遮挡消防救援窗;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违规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设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八)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九)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一)单位自查。各类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隐患整改期间,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火灾。
(二)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发动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所、社区网格员队伍等力量,深入开展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劝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动火施工、锁闭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等风险隐患。
(三)条线检查。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行业条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执法检查。市、县消防救援机构加大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对照整治重点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每月向辖区消防部门报告自查自改情况。整改期间,要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指派专人加强重点部位巡查值守,严禁整改期间违规动火用焊、违规留宿住人、重点岗位人员擅自脱岗。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专项行动期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1次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针对本公司制作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面排查,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三)对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意外事故的,依法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风险隐患单位,依法实施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联合惩戒;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