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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体育app下载安卓:【连云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08 10:11:30 | 来源:M6米乐官网 作者:m6米乐官网下载

  为规范连云港市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行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监督检查、专项抽查、记分管理等方式,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热情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消防救援支队可依照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表彰。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后,即可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终身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前,应当全面规范如实将有关情况录入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有关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工作,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到现场实地实施。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做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维保工程及有关人员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控制室或自动消防设施相对集中区域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格式内容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作业规程》(DB32/T 186-2015)、《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DB32/T 4696-2024)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应经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执业人员的签名,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三)应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书面结论文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并妥善保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档案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监督检查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三)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六)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或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八)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情况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及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者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三)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专项监督抽查时,消防救援机构可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别的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查处。